各相關企業:
按照市經信委工作要求,現開展2018年度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申報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1. 申報企業應符合《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第七、八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并按照第九條規定,提交《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申請表》等申報材料(材料清單詳見附件1)。
2. 請申報企業于10月15日前將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四份)和電子版(光盤)報送至朝陽區發改委1409房間。
附件:
1. 申報材料清單
2. 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朝陽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9月29日
(聯系人:趙浚;聯系電話:65090646)
附件1
申報材料清單
一、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申報材料清單
1.《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申請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2.企業工業設計中心2017-2018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含企業2017年生產經營主要數據,工業設計中心2017-2018年度運營、投入、專利、專業從業人員等主要情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獨立機構證明);
5.工業設計成果獲得發明專利、版權及其他著作權等清單(含產品或項目名稱、專利名稱、專利號、權利人、授權單位、授權時間等);
6.工業設計成果獲獎證書復印件;
7.主要工業設計成果產業化證明材料;
8.主管部門關于企業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沒有違法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調查的證明;
9.其他有關材料。
二、工業設計企業申報材料清單
1.《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工業設計企業);
2.工業設計企業2017-2018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含企業設計經營主要數據,工業設計業務服務業績、投入、專利、專業從業人員等主要情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工業設計成果獲得發明專利、版權及其他著作權等清單(含產品或項目名稱、專利名稱、專利號、權利人、授權單位和授權時間等);
5.工業設計成果獲獎證書復印件;
6.完成的工業設計項目清單;
7.主要工業設計成果產業化證明材料;
8.主管部門關于企業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沒有違法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調查的證明;
9.其他有關材料。
附件2
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制造2025〉北京行動綱要》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精尖產業設計是指我市高精尖產業企業以工業產品為對象,以設計為創新活動的引領環節,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優化提升,用以提高產品競爭力和附加值的創新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具有較強的產業資源要素集聚能力、設計創新能力和鮮明的發展特色,技術水平領先、創新模式先進、規模較大、管理規范、業績顯著的企業,包含已經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及專業從事工業設計的企業。
第四條 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區域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市經濟信息化委對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每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市級相關產業政策,符合北京市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本市本行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重視工業設計工作,用于工業設計的投入處于行業領先水平,能為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工業設計專項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400萬元,占企業研發支出總經費的比例不低于30%,工業設計專項研發經費年支出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工業設計專項研發經費年支出額占比不低于0.5%。
(三)知識產權保護及應用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20項以上,并在國內外獲得多項工業設計獎項。
(四)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設計任務、提供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六)工業設計中心人才隊伍素質較高,經驗豐富,工業設計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從業人員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兩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八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工業設計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設計任務、提供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在國內外獲得多項工業設計獎項。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四)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和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70%。
(五)兩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 企業通過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和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條 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審查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名單,并在市經濟信息化委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二條 如公示無異議,市經濟信息化委將授予申請企業"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稱號,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條 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名單在市經濟信息化委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上公布,并適時更新,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已被認定的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兩年對已被認定的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組織一次復核。接受復核的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須填寫《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復核表》,報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填寫評價意見,并將上述材料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將以通告形式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因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七條 因第十五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四年內不得申請認定。
第十八條 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十九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調整和撤銷的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二十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通過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等手段,支持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各區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并對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申請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2.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復核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3.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工業設計企業)
4.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復核表(工業設計企業)
附件1
申報材料清單
一、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申報材料清單
1.《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申請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2.企業工業設計中心2017-2018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含企業2017年生產經營主要數據,工業設計中心2017-2018年度運營、投入、專利、專業從業人員等主要情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獨立機構證明);
5.工業設計成果獲得發明專利、版權及其他著作權等清單(含產品或項目名稱、專利名稱、專利號、權利人、授權單位、授權時間等);
6.工業設計成果獲獎證書復印件;
7.主要工業設計成果產業化證明材料;
8.主管部門關于企業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沒有違法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調查的證明;
9.其他有關材料。
二、工業設計企業申報材料清單
1.《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工業設計企業);
2.工業設計企業2017-2018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含企業設計經營主要數據,工業設計業務服務業績、投入、專利、專業從業人員等主要情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工業設計成果獲得發明專利、版權及其他著作權等清單(含產品或項目名稱、專利名稱、專利號、權利人、授權單位和授權時間等);
5.工業設計成果獲獎證書復印件;
6.完成的工業設計項目清單;
7.主要工業設計成果產業化證明材料;
8.主管部門關于企業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沒有違法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調查的證明;
9.其他有關材料。
附件2
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制造2025〉北京行動綱要》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精尖產業設計是指我市高精尖產業企業以工業產品為對象,以設計為創新活動的引領環節,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優化提升,用以提高產品競爭力和附加值的創新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具有較強的產業資源要素集聚能力、設計創新能力和鮮明的發展特色,技術水平領先、創新模式先進、規模較大、管理規范、業績顯著的企業,包含已經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及專業從事工業設計的企業。
第四條 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區域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市經濟信息化委對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每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市級相關產業政策,符合北京市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本市本行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重視工業設計工作,用于工業設計的投入處于行業領先水平,能為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工業設計專項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400萬元,占企業研發支出總經費的比例不低于30%,工業設計專項研發經費年支出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工業設計專項研發經費年支出額占比不低于0.5%。
(三)知識產權保護及應用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20項以上,并在國內外獲得多項工業設計獎項。
(四)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設計任務、提供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六)工業設計中心人才隊伍素質較高,經驗豐富,工業設計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從業人員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兩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八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工業設計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設計任務、提供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在國內外獲得多項工業設計獎項。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四)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和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70%。
(五)兩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 企業通過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和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條 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審查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名單,并在市經濟信息化委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二條 如公示無異議,市經濟信息化委將授予申請企業"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稱號,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條 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名單在市經濟信息化委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上公布,并適時更新,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已被認定的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兩年對已被認定的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組織一次復核。接受復核的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須填寫《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復核表》,報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填寫評價意見,并將上述材料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將以通告形式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因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七條 因第十五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四年內不得申請認定。
第十八條 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十九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調整和撤銷的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二十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通過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等手段,支持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各區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并對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申請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2.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復核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3.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工業設計企業)
4.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復核表(工業設計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