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申報指南
時間: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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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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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稅務、統計關系注冊在朝陽區;
2.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復設立或備案成立;
3.《朝陽區支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對應政策條款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1.工商、稅務、統計關系注冊在朝陽區。
2.《朝陽區支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對應政策條款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3. 企業主營業務符合朝陽區"十三五"時期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實收資本在1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5億元(含)以上、10億元以下的,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10億元(含)以上、30億元以下的,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3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在朝陽區新注冊、新遷入的中外合資以及外商獨資銀行、證券類與保險類公司、國際評級機構等經營性外資金融機構總部,區級承擔部分給予加倍支持(實收資本不足1億元的,按照1億元標準執行)。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對在朝陽區注冊設立并相對控股2家以上不同類型,且經認定經營性外資金融機構總部,同時實收資本達到50億元(含)的金融類亞太區、大中華區控股(或集團)公司,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上一年度區域綜合貢獻度排名前列的外資金融機構給予政策獎勵支持。
(1)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及其運營的股權投資企業均在朝陽區注冊設立。
(2)股權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實際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出資僅限貨幣形式。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東(合伙人)人數應不超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應不超過200人。
(3)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對滿足上述條件的新注冊設立、運營規范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根據其管理基金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給予管理資產規模獎勵:實際募集資金達30億元(含)的,一次性落戶獎勵2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含)的,一次性落戶獎勵3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100億元(含)的,一次性落戶獎勵500萬元。對股權基金在朝陽區實現基金退出并形成一定規模社會效益的基金管理公司予以獎勵。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在朝陽區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根據實收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2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含)以上的,按照金融機構總部標準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同一金融機構在朝陽區注冊設立多家專業子公司的,申請獲得本條支持政策的專業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3家。
在一般區域: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辦公用房的,在進駐營業后按自用建筑面積,每平米補貼1500元,分三年等額支付,總計補貼不超過4500萬元。
在集體產業用地:可通過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舉辦企業,建設辦公用房,在進駐營業后按自用建筑面積,每平米補貼2000元,分三年等額支付,總計補貼不超過6000萬元。
14.支持朝陽區有條件的金融機構跨地區并購和市場化重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并購重組北京市以外的金融機構,且重組后企業的企業工商、稅務關系在朝陽區,當年形成一定規模社會效益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金額在10億元(含)人民幣以上、30億元以下的,獎勵200萬元;并購交易金額在30億元(含)人民幣以上、50億元以下的,獎勵500萬元;并購交易額達到50億元(含)人民幣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總部并購重組北京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朝陽區,當年形成一定規模社會效益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在5億元(含)人民幣以上、10億元以下的,獎勵1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10億元(含)以上、20億元以下的,獎勵2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20億元(含)以上、30億元以下的,獎勵500萬元;并購交易額達到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總部并購重組北京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朝陽區,當年形成一定規模社會效益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在1億元(含)人民幣以上、2億元以下的,獎勵1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2億元(含)人民幣以上、5億元以下的,獎勵200萬元;并購交易額達到5億元(含)人民幣以上的,獎勵500萬元。
企業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輔導期獎勵。企業聘請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同時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上市申請材料的,給予150萬元的獎勵。
IPO獎勵。企業完成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再給予350萬元的獎勵;企業完成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再給予150萬元的獎勵。
企業在區政府認可的境外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參照境內上市的標準(合計500萬元)給予獎勵。
企業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對其掛牌情況、整體經營情況、未來發展前景,以及對區域經濟影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在企業滿足一定標準的基礎上(綜合評分不低于40分),給予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對于從"新三板"轉入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的企業,參照境內上市的標準(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合計500萬元,科創板合計300萬元),補齊差額。
對于回歸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科創板上市的區內境外上市企業,給予1000萬元的資金獎勵。
區外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以及區政府認可的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后,將上市公司工商注冊地、納稅地遷入我區的,給予境內上市2000萬元、境外上市500萬元的資金獎勵。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非上市企業在異地收購上市公司實現上市,并將上市公司工商注冊地、納稅地遷入我區的,給予1000萬元的資金獎勵。
對經區政府認定的企業上市加速器,服務企業上市(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經區政府認定的境外資本市場)且上市企業落戶本區,按每上市1家獎勵50萬元的標準給予加速器運營主體獎勵。
對于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企業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購重組境內外其他企業或資產,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上市企業,按企業并購重組時發生中介費用,一次性給予30%獎勵,最高不超過350萬元。
鼓勵我區企業(并購方)按照市場原則通過收購股權、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并或控制已設立的、持續經營的境內外非關聯企業(目標企業)的重大交易(并購重組)行為。對同時符合條件的企業,按其并購經營后企業的整合情況、未來發展前景、成長型和帶動性,及對區域經濟影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給予并購方總額不超過350萬元的獎勵。
(1)并購方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并購重組協議中并購方對目標企業的現金承買價、承擔債務、目標企業凈資產作價入股金額(統稱交易金額)5000萬元以上;
(2)股權并購項目應取得目標企業50%以上股權(不含50%)或相對控股目標企業、擁有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權;資產并購及合并(兼并)項目應取得目標企業100%資產所有權;
(3)申報項目并購前并購方與目標企業間不存在關聯關系,并購行為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的關聯方交易;
(4)目標企業在被并購前應設立并正常運營1年以上。
在朝陽區注冊并為朝陽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根據其本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不含同業拆借,下同),給予融資總額1%的補貼,申請補貼的金融租賃公司當年累計為朝陽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應不低于5000萬元。
對金融租賃公司當年購入朝陽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設備用于租賃業務的,按照合同實際支付金額的1%給予補貼。
對金融租賃公司當年新購入飛機、船舶等大型裝備的,按照登記費100%給予補貼,單個設備最高補貼額為10萬元。
同一金融租賃公司每年獲得的上述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1.朝陽區金融服務辦公室負責受理金融機構提出的申請并進行初審,經區相關會議審批后兌現。
3.享受本措施獎勵補貼的企業,符合本措施不同條款的支持項目可同時享受,但當年不得同時享受其他產業政策資金支持。
4.享受本措施獎勵補貼的企業,應就獎勵、補貼、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效果開展自查,并逐年形成自查情況報告,于每年3月反饋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5.本措施試行期一年,2020年1月1日后新注冊金融機構可按照本措施申請相關政策支持。本措施的最終解釋權屬于朝陽區金融服務辦公室。